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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计划施工,但无法确认实际费用,诈骗无罪

2024-10-04 21:18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诈骗无罪的关键在于管被告人周永章没有实施涉案签证单上所载明的平整场地工程,也即没有按《设计》计划施工,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周永章辩解的其为了达到原计划的进场施工效果而实施了其他相应替代措施的可能,更无法确定为此实际发生的费用,因而难以认定被告人周永章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宣告刘广森无罪的原因在于其没有伪造监理公司印章的故意及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
     
 (2016)赣0602刑初28号

基本案情
  
     2011年年初,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熙公司”)开发鹰潭市信江新区“海熙·御龙湾”房地产项目,同年5月,被告人周永章以浙江东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成立了浙江东某建设有限公司鹰潭海熙·御龙湾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承建该房地产项目,6月正式进场施工。在施工前,项目部制定了《御龙湾一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简称《设计》)并得到监理方和海熙公司的同意。该施工组织设计对场地平整计划的描述是:“由于施工现场处于表层土质为粉质粘土层,含水率很高,基本上机械设备都无法进入施工现场。工程基础设计采用冲孔灌注桩,采用水下商品混凝土浇筑,若场地不进行硬化处理,场内机械根本无法正常施工,为保证成孔机械及砼运输、泵送等机械在施工场内正常通行及移位,计划对整个施工现场挖除0.5米的表面浮土,而后采用红石碎块对整个场地满铺一米厚,并增设纵横排水沟,经过以往实践经验证明该场地硬化措施能满足工程基础阶段施工场地之需要。”但在此后的实际施工时,项目部并未按照上述《设计》计划进行施工。

  2011年11月,周永章为了按上述《设计》计划结算工程款,授意被告人刘广森制作了编号为2011-017工程技术签证单,该签证单的内容是:将整个施工场地(29950㎡)厚度500mm地表耕植土全部用挖掘机挖除,自卸汽车运出施工场地,运距10公里。再回填500mm厚卵石混合料、机械平整、压实。场地两侧开挖600某700排水明沟,直接将水排入场地后面的池塘内。2011年年底,周永章指使被告人周俊找人在该签证单上冒签监理方和业主方代表的名字,并指使周俊伪造监理方上海高科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加盖于该签证单上。2014年下半年,刘广森按周永章的要求依据上述签证单制作了工程结算书与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金额为2589980.08元。海熙公司在扣除5%的质保金后,已实际支付金额人民币2460481元。

  2015年4月23日,海熙公司以浙江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诈骗,向鹰潭市公安局报案;2015年4月28日,鹰潭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5月6日周永章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周永章如实供述了伪造工程技术签证单进行结算的事实,后又辩解实施了替代工程。2015年5月8日刘广森向鹰潭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的事实;2015年5月13日周俊向鹰潭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相关的事实。


法院认
      
管被告人周永章没有实施涉案签证单上所载明的平整场地工程,也即没有按《设计》计划施工,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周永章辩解的其为了达到原计划的进场施工效果而实施了其他相应替代措施的可能,更无法确定为此实际发生的费用。因而难以认定被告人周永章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但是,被告人周永章出于个人目的,指使被告人周俊伪造相关监理公司的印章,用于制作虚假工程技术签证单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广森没有伪造监理公司印章的故意及行为,其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周永章归案后如实供述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俊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永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周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刘广森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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