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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他人沙盘,事实不清无罪

2024-07-06 23:23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虽然能够认定刘学堂组织他人将报达公司海景房展厅的部分沙盘推移,但致沙盘受损、造成损失人民币2279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8)黑71刑再3号

基本案情
       
2009年3月6日,报达公司与振国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振国公司将座落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43号(现451号)建筑面积共900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报达公司,其中第7条第3项规定“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出售处置该房屋的,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2013年6月3日,振国公司经理丛某某1以授权委托书委托原审上诉人刘学堂为法律顾问。同年6月13日,丛某某1在给报达公司的房屋停止租赁通知书上签字,欲收回出租给报达公司做售房展厅用的房产。当日,刘学堂向报达公司送达了房屋停止租赁通知书和授权委托书,报达公司工作人员马某某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内容为房屋停止租赁通知书已收到。但报达公司未在三个月内搬离。因协商未果,刘学堂于9月15日上午,组织其所在的歌唱团多名成员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43号报达海景房售房展厅里唱歌、跳舞,为扩大活动空间,召集众人将展厅正在使用中的报达地产椰林沙盘往墙边推移。后刘学堂多次带领歌唱团团员到报达海景房售房展厅里唱歌、跳舞。10月14日9时许,刘学堂又组织众人将几个沙盘进行推移并移动办公隔断。刘学堂在搬动展厅内茶桌(餐桌)时,将茶桌的圆盘玻璃面碰到地上摔碎。当月18日15时许,孙某某(另案处理)带领杨某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443号,未经报达公司同意,将该公司悬挂的牌匾及灯箱拆除。后经报达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报案,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4日将刘学堂拘传到案。

  另查明,因刘学堂组织他人推移报达公司展厅内的沙盘,将沙盘底座的线路和木头腿损坏;被刘学堂碰碎的茶桌(餐桌)圆盘玻璃,经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于2014年10月13日鉴定结论为该餐桌圆盘玻璃价值人民币50元。

法院认为
       
原审裁判认定刘学堂组织他人将报达公司海景房展厅的部分沙盘推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裁判认定刘学堂组织他人推移五个沙盘,致沙盘受损,造成损失人民币22791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证人李某某1证实其听员工说刘学堂推过五个沙盘,听谁说的记不清了;证人康某证实刘学堂推了沙盘,但未能准确说明刘学堂推了几个沙盘;证人王某某证实刘学堂一共组织他人推过三个沙盘;现场监控录像显示被推移的三个沙盘分别是宝安地产椰林、三亚凤凰水城、三亚东和福湾;刘学堂在原审的几次供述均没有承认推过五个沙盘,本院再审时刘学堂称10月14日其推过三个沙盘;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证实宝安地产椰林、三亚凤凰水城、三亚东和福湾、中铁琥珀湾四个沙盘的损失为人民币22791元,故原审裁判认定刘学堂推移五个沙盘的事实不清,价格鉴定所认定的损失数额存疑。证人李某某1、康某分别证实推沙盘的当天就发现沙盘受损;证人李某某2证实自2013年10月下旬起,刘学堂未曾接触过涉案沙盘,沙盘一直由报达公司保管;首次对涉案沙盘损失价格的鉴定书记载该鉴定于2014年5月5日作出。此间,沙盘是由何人保管、是否受到其他损坏的事实不清。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沙盘鉴定所确认的损失数额与刘学堂组织他人推移沙盘的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原审裁判认定刘学堂指挥杨某、孙某某拆除报达公司牌匾及灯箱,造成损失人民币2063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查,证人杨某先证实拆除牌匾、灯箱系受到刘学堂指使,后又予以否认;证人孙某某证实其拆除牌匾、灯箱不是受刘学堂指使;报达公司提供监控录像显示在杨、孙二人拆牌匾、灯箱过程中,刘学堂从室内出来看了一眼,没有指挥或者参与拆除牌匾、灯箱的行为;刘学堂始终否认其指使杨、孙二人拆除牌匾、灯箱。故原审裁判认定此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刘学堂碰碎报达公司展厅内茶桌玻璃,造成损失人民币50元,应予赔偿。刘学堂组织他人推移报达公司展厅内的沙盘,致沙盘底的线路、木头腿损坏,应给予适当补偿。鉴于刘学堂未参与拆除报达公司牌匾、灯箱,故刘学堂对此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上诉人刘学堂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采纳。检察机关所提原审裁判认定刘学堂组织他人推移沙盘,致沙盘受损,以及认定刘学堂指挥杨某、孙某某等人拆除报达公司牌匾及灯箱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予以支持。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刘学堂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意见,不予采纳。报达公司诉讼代理人所提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请求法院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的意见,因与已查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报达公司以刘学堂的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提出赔偿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报达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判认定刘学堂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刑一终字第256号刑事裁定和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刑初字第1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诉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学堂无罪。

  三、原审被告人诉称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学堂补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哈尔滨报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人民币2050元;驳回哈尔滨报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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