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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也遭到欺骗,无法证明故意无罪

2024-06-29 23:18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门小爱也
遭到了刘铁亮的欺骗,难以证明门小爱本身具有诈骗的主观目的。
 
案例索引
       (2018)冀11刑终348号

基本案情
        2012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铁亮通过QQ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小爱认识,自称叫“刘海飞”,告诉门小爱自己是石家庄市谈固派出所刑警,并在以后与门小爱的接触过程中,常穿警服示人,其在没有与妻子离婚的情况下,让办假证的办了一个“刘海飞”的假离婚证,并编造在石家庄有房产。欺骗门小爱后,二人同居。2013年4月30日,刘铁亮以“刘海飞”的名义写遗嘱一份,载明其如有不测,在石家庄的房产两套、老家房产三套、麻核桃树两棵、山地一百亩(均为虚构)归门小爱所有。2013年6月,刘铁亮向门小爱编造石家庄门店需要装修的理由,通过门小爱向被害人王某1借款4.9万元。后其又向门小爱编造了中央投资1300个亿开发正定,其朋友负责、其参与该项目的虚假信息,编造了其朋友石药集团的张总集资等虚假信息,让门小爱向衡水市多人借款,至2014年3月31日,向被害人王某1借款十一笔,共计人民币165.1万元。期间,刘铁亮、门小爱共计付给王某1利息人民币257200元。至案发,门小爱尚欠多人款项。2013年9月,门小爱通过向李某2、魏某2、其兄门洪胜借款,在衡水市万元购得房产一座。2013年12月19日,刘铁亮以“刘海飞”的名义,给门小爱打下借现金220万元的欠条。2014年正月,二人在衡水市举办了婚礼,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门小爱,致使其家人未有一人出席婚礼。2014年10月31日其以“刘海飞”的名义给门小爱打下借现金60万元的欠条。2014年12月27日,门小爱产下一女婴。案发后,门小爱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8月25日、9月30日,给付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共计1万元。

法院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铁亮通过编造假名字、假警察身份、假离婚证、假财产、假遗嘱骗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小爱信任后,在与其妻子没有离婚的情况下,与门小爱举行婚礼并育有一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铁亮利用门小爱在衡水市的人际关系,向门小爱编造虚假的财产状况及投资信息,通过门小爱之口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刘铁亮辩称量刑重的意见不成立,其辩护人辩称其系从犯的意见亦不成立。对于刘铁亮及其辩护人关于门小爱先前所借11万元,不应该计入刘铁亮的犯罪数额之中的意见,经查,该笔款项开始发生时刘铁亮确与门小爱不认识,系门小爱、王某2、王某1、崔某之间的一种民间借贷关系,但此笔款项作为刘铁亮虚构的投资欠款时,却是发生在刘铁亮编造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行为之后,刘铁亮对该笔款项既有诈骗的故意又有诈骗的行为,不应予以扣除,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对于刘铁亮及其辩护人辩称应将返还给被害人的利息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对于门小爱及其辩护人辩称门小爱不构成诈骗犯罪的意见,经查,门小爱向被害人转述了刘铁亮编造的虚假信息,用其本人的银行卡为刘铁亮骗取的款项转账、帮助取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客观上为刘铁亮骗取他人财物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是,其何时参与到诈骗被害人的行为中,何时客观上明知刘铁亮诈骗他人财物而实施帮助行为的证据,只有刘铁亮前后矛盾的供述,刘铁亮曾供述,门小爱应该知道,但又自书材料两份,称门小爱根本不知情。门小爱银行往来账目也不能证实门小爱将被害人的钱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故认定或推定门小爱主观上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证据不足。综上,门小爱及其辩护人无罪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改判。

判决结果

       
一、维持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之第一项,即:被告人刘铁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撤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8)冀1102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之第二、三项,即:被告人门小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即:责令被告人刘铁亮、门小爱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一百四十四万二千元,被告人刘铁亮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二十万九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责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铁亮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1393800元。

  四、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门小爱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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