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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部分用于科研项目,无罪

2024-06-26 23:21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从庭审证据来看转入孙全德个人账户的款项,客观上部分用于了该科研项目的费用支出,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未对该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会计审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索引
       (2018)冀0491刑再1号

基本案情
   2012年开始,原审被告人孙全德在成安县实施了邯郸市小麦玉米超高产关键技术集成示范与科技服务途径创新农业科研项目,该项目由原审被告人孙全德负责。2014年5月份原审被告人孙全德在成安县农业局土肥站第一农资经销处虚开了99940.8元的化肥发票,经河北工程大学证实,其中的29983.6元作为科研奖励在科研匹配项目中报账,其中的69957.2元在该科研项目中报帐,且经查部分用于了该科研项目的费用支出。

法院认为
       “邯郸市小麦玉米超高产关键技术集成示范与科技服务途径创新”项目的承担单位为河北工程大学,项目具体负责人为原审被告人孙全德,原审被告人孙全德作为受河北工程大学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孙全德虚开化肥发票,所报销的款项在2014年6月14日转入孙全德个人账户的事实存在,但该项目的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专项经费为20万元分二次支付,其中需支出的经费预算,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信息传播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还有间接经费(其中包括绩效支出)等。从庭审证据来看转入孙全德个人账户的款项,客观上部分用于了该科研项目的费用支出,且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也未对该项目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会计审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审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原审被告人所出示的人员补贴费用、化验补贴费用、专家咨询费、材料费等费用单据及部分领款人员的领款证明、证言材料及孙全德的中国银行账户存取款明细,可以证明原审被告人孙全德向李某的个人账户转款前后的资金余额均大于原判所认定的涉案金额,原判认定转入李某个人账户中的款项即为孙全德贪污或挪用款项无证据支持。综上,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关于改判原审被告人孙全德无罪的意见成立。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孙全德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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