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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二次有效催收证据不足,信用卡诈骗无罪

2024-09-11 15:11作者/编辑:admin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对行为人的电话催收结果大多为无人接听、空号状态,认定二次有效催收的证据不足、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7)鲁10刑终9号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3日,上诉人赵成功在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申请信用卡一张,于2012年11月21日开始透支使用,截止至案发时,被告人赵成功拖欠本金累计30267.8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成功已将欠款还清。

法院认

      
 
从赵成功的还款记录来看,其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4月分6次,每次偿还2000元,虽均未达到最低还款额,但从其授信额度及所欠金额来看,并非远低于最低还款额,其具有一定的偿还意愿;且其提出曾因交通肇事大额赔偿了被害人,导致无力偿还所欠信用卡欠款,而其交通肇事的赔偿时间恰在信用卡还款期限内,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尚不能排除该客观因素存在的可能性;因此,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银行出具的催收电话记录显示自2015年4月24日收到最后一次还款2000元开始,对赵成功的电话催收结果大多为无人接听、空号状态,认定二次有效催收的证据不足,导致此罪的构成要件齐备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综上,认定赵成功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赵成功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刑初1037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成功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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