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址范围事实不清,非法占用农用地无罪

时间:2024-10-08 23:56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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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诈骗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例索引
 
    (2015)赵刑初字第00139号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双春系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2013年10月,被告单位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非法占用农用地扩建厂房。

法院认

      本案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6300平方米(合9.45亩)。(行政执法案卷中只有马各英的询问笔录,也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6300平方米)。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县国土资源局可能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及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1、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案件调查报告,违法案件会审记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行政)立案呈批表编号:(2013)05039号;案由: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扩建厂房案;案件来源:巡查发现。(行政执法)询问笔录。不是刑事诉讼证据。鉴定结论,是否有依据不清楚;数据是鉴定人田某、张某自己调查、丈量、勘测得出的,或是有关单位移送,鉴定是用的什么方法不清楚。故此鉴定没有鉴定过程、鉴定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故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侦查机关),勘察人员是否实际丈量、是否委托他人丈量;现场勘验笔录上的见证人王某、刘某是否是公安机关聘请的公安协警(协勤)。可能违反程序法。故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据充分,应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马双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被告单位赵县信源纺织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马双春无罪。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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