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人物没有到案,证据不足诈骗无罪

时间:2024-10-06 22:59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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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诈骗无罪的关键在于关键人物梁某没有到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也参与了虚构承包矿山、骗取被害人签订协议共同投资的行为。
 
案例索引
   
   (2016)冀0102刑初222号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初,被告人梁建南的哥哥梁某(在逃)谎称自己在井陉县吴家窑乡苗峪村承包矿山,骗取鞠某1、高某夫妇信任,吸引鞠某1投资。同年4月8日,梁某与高某在石家庄市希尔顿大酒店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后梁某、被告人梁建南以协调关系、支付村民占地费、开发墓地为由从鞠某1、高某处拿钱。2015年4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梁建南签字的收条34300元,与他人共同签字的收条4500元,共计38800元;梁某签字的收条160780元。

法院认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主观方面表现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梁建南客观上实施了拿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梁建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梁建南在拿取他人财物时是否虚构了事实、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顾某1的证言以及项目合作协议书均可以证实,与被害人前期商谈合作“开发矿山事项”的人是梁某,签订合作协议的也是梁某,本案被告人梁建南并没有直接参与前期谈合作及签订协议的事项,梁某没有到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梁建南也参与了虚构承包矿山、骗取被害人签订协议共同投资的行为。被告人梁建南辩称其只是去矿上帮忙,并不知道具体情况,从被害人处拿的钱是因为村民堵路,所以拿钱用于给村民交占地费。而被害人的陈述,证人何某1的证言中也提到了有村民闹事、阻止开矿的情形;被害人提交的部分收条中,也有标注是用于占地费。因此,被告人梁建南拿取被害人钱款,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疑点。虽有证人看到梁某与梁建南向被害人拿钱,还有证人提到被告人梁建南好像与梁某在商量骗取被害人钱款,这些证人大多是在矿上帮忙的人,并不知道前期梁某与被害人、梁建南与被害人关于矿上投资的洽谈情况,且部分证人证言存在臆测的情形,还有证人是听别人说的,属于传来证据,可信度较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另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收条,可以证实被害人大部分的钱款都是给了梁某,梁建南在本案的参与程度有多少,需等梁某到案后才能核实。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梁建南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以及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建南犯诈骗罪,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人梁建南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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