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手持暖水瓶进行防卫,仅致轻伤无罪

时间:2024-10-05 23:09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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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诈骗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手持暖水瓶进行防卫,防卫过程中暖水瓶爆裂,致对方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索引
     
  (2016)赣0602刑初28号

基本案情
  
    2009年12月,上诉人孙某某因怀疑其丈夫郭某与马某2存在不正常关系,与马某2发生矛盾。

  2010年1月1日晚9时许,马某2、马某1、郭某、程某1、程某2在新乡医学院遇见孙某某,后五人追至研究生6号公寓孙某某宿舍,双方隔着房门争吵,在孙某某报警后,马某1等人将门跺开进入房间,马某1与孙某某争执过程中,孙某某所持的暖水瓶爆破,致使马某1左耳爆震性耳聋、听力下降。经鉴定,马某1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案发时孙某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双相情感障碍-躁狂相)。孙某某在案发时两次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在2010年2月26日主动到新乡市洪门分局派出所讲述了2010年1月1日与马某1发生纠纷的经过。


法院认
      
上诉人孙某某在深夜9时许,被马某1等多人尾随追至宿舍门外争吵,在此期间,孙某某两次拨打电话报警,称有人闹事,在警察赶到现场前,马某1等人跺开房门,强行进入孙某某房间,此时孙某某身为女性,孤身无援,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手持暖水瓶进行防卫,防卫过程中暖水瓶爆裂,致马某1轻伤,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原判认定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孙某某系正当防卫,应当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刑初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孙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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