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盗窃事业单位法人发布证件,无罪

时间:2024-08-22 22:42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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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不是国家机关,其下发的省际、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
 
案例索引
       
(2015)昆刑初字第00691号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7日上午,被告人王树军伙同被告人孙威在昆山市运输管理处驻昆山客运南站驻站办的办公室,由被告人王树军窃得10张由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下发的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正面盖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专用章”,反面盖有“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线路审批专用章”),并交由被告人孙威带离现场。2015年2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树军在昆山市运输管理处驻客运南站驻站办的办公室,窃得16张由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下发的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正面盖有“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专用章”,反面盖有“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线路审批专用章”)。2015年2月9日,被告人王树军将盗窃的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填写运输信息,后因乘客较少而未使用。2月10日,被告人王树军再次以相同方式在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上填写运输信息,企图使用时被昆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王树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威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的省际临时加班标志牌、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并发还昆山市运输管理处驻客运南站驻站办。

  又查明,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系事业单位法人,于1988年根据苏编(88)190号《关于同意调整省交通厅部分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复》一文决定撤销厅机关运输处,成立“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于1985年9月依据昆山县人事局(85)昆编字第5号《关于成立“昆山县运输管理所”的批复》的规定成立。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是伪造或秘密窃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有关事实的凭证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证件。本案中,被告人王树军、孙威盗窃、伪造的是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昆山市运输管理处下发的省际、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而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昆山市运输管理处系事业单位法人,不是国家机关,其下发的省际、市际临时加班标志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故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树军犯伪造、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孙威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王树军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孙威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树军、孙威无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

      一、被告人王树军无罪。

  二、被告人孙威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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