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非法集会无罪

时间:2024-08-15 20:54       来源: 裁判文书网
来源: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控方没有提供证明
行为人拒不解散的证据,且行为虽然给市政府周围的部门及人员带来一定影响,但未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案例索引
       
(2017)黔0222刑初565号

基本案情
      
2005年10月1日,盘县八达客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取得71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许可(以下简称出租车经营权)和六盘水市经济开发区惠友贸易有限公司取得33辆出租车经营权,上述共104辆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期限至2007年4月30日届满,经营权属公司,所有权为个人。经营权出让期限届满后,出租车车主多次到盘县人民政府要求顺延出租车经营权期限。2009年8月,因两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公司解散,经营权转给个人。2010年3月22日,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黔交运【2010】6号文件:同意盘县经营权到期的104辆出租汽车按原经营期限顺延一轮,顺延期限为8年,顺延后的经营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止。

  被告人骆敢生、陈永建、张景林分别系贵B×××××、贵B×××××、贵B×××××号出租车车主,在其出租车经营权即将到期期间,三被告人多次组织出租车车主、驾驶员召开会议,商谈出租车经营权延续及上访事宜,收取部分出租车车主交纳的关于出租车经营权延续及上访所需的费用,并称若政府不同意顺延便逐级上访,后被告人骆敢生、陈永建、张景林等人组织盘县红某镇33辆出租车和城关镇71辆出租车车主向盘县交通部门提交“更新车辆、延续经营”的申请。2015年4月8日,盘县道路运输管理局根据《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以盘运管字【2015】34号文件回复如下:盘县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成立出租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符合要求的车辆,没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停车场地,没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对申请不予许可。2015年4月9日,盘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分别在盘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会议室、城关镇政府会议室主持召开红某片区33辆、城关片区71辆出租车车主会议,向各车主讲解《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和交通部对出租汽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宣读盘运管字【2015】34号文件,同时告知车主相关的救济途径,各车主拒绝签收文书并当场扬言上访。

  2015年4月17日,盘县人民政府召集有关人员在盘县交通运输管理局会议室再次召开个体出租汽车车主及驾驶员代表座谈会,盘县红某镇33辆出租车和城关镇71辆出租车车主选出被告人骆敢生、陈永建、张景林等人为代表参加会议,会上,出租车代表提出自己组建出租汽车公司继续经营出租车,要求盘县人民政府延续经营权。盘县人民政府承诺于4月28日向出租车车主作出答复。4月28日下午,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交通局、法制办、信访局、公安局、运管局在县信访局会议室召开104辆出租车车主、驾驶员会议,县交通局局长宣布、送达信访复字【2015】02号《关于出租车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该意见书对顺延请求不予支持,并阐述了理由、依据及救济途径。同时,对车主要求组建出租汽车公司请求作出了建议性答复,即政府主导、国有控股、集团化管理,公司化经营,各出租车车主入股30%参与经营。参会出租车车主或驾驶员当场表示不同意上述决定和意见,并拒绝签收处理意见书。会后,出租车车主聚集在盘县红某胜境广场旁边的公路上,纷纷相约到市政府上访。4月29日上午,被告人骆敢生、陈永建、张景林等数十人在未向治安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情况下,以信访为由到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门前聚集,车主陆续到达市人民政府门前,对交通、环境、社会秩序带来一定影响,经民警及盘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劝导,各车主被引导至市群众工作中心,后与盘县人民政府相关人员进行商谈,因未得到满意答复,有的人被劝说回盘县,有的前往贵阳市,欲再到省人民政府进行上访,后被盘县公安局民警带回盘县。2015年4月30日5时许,被告人陈永建、张景林在贵州省贵阳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骆敢生在六盘水市钟山区火车站广场向盘县公安局民警投案。

法院认为
       
非法集会罪是指举行集会,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据此,构成非法集会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一是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举行集会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在本案中,被告人骆敢生、陈永建、张景林多次组织出租车车主或驾驶员召开会议,商谈出租车经营权延续及上访事宜,期间三次收取部分出租车车主交纳的关于出租车经营权延续及上访所需的费用,故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非法集会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二是关于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处警经过,证人赵某1、李某3、许某2等人的证言,证实公安局民警劝说被告人骆敢生、陈永建、张景林离开市政府门前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发出解散命令后,被告人骆敢生、陈永建、张景林等人拒不解散的事实。

       三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赵某1、李某3、许某2的证言,以及到市政府上访车主和出租车驾驶员的证言,市政府旁边的银行、药店、服装店、环卫工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骆敢生、陈永建、张景林的行为给市政府周围的部门及人员带来一定影响,但未达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

       综上所述,被告人骆敢生、陈永建、张景林的行为不符合非法集会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非法集会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三被告人提出其行为属上访行为,现场无人民警察发布解散命令,均不构成非法集会罪的辩解意见,以及被告人陈永建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非法集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判决被告人陈永建无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三被告人提出均未组织相关人员集会及被告人陈永建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陈永建等人组织相关人员集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判决结

      一、被告人骆敢生无罪。
 
  二、被告人陈永建无罪。

  三、被告人张景林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关键词: 无罪 无罪辩护 无罪律师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声明:除来源《无罪网》的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如果您有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如果您正在为您的当事人做无罪辩护;
如果您坚信您的家人或亲友无罪;
并且愿意分享您的案件信息。
请与无罪网联系, 电话:139-1097-7195 微信:wuzuiwang123 邮箱:wuzuiwang@qq.com
无罪辩护-无罪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