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会计被控贪污,再审提交新证据改判无罪

时间:2024-08-12 20:28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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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姜渭波提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姜渭波并未贪污该款。
 
案例索引
       
(2017)鄂1124刑再2号

基本案情
      
原审中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姜渭波利用担任英山县温泉镇甘塘坳村出纳会计职务之便,采取截留收入不入账的方式侵吞该村2011年度退耕还林资金14789.50元,并提供了证人刘某1、邓某1、刘某2、段某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姜渭波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承认该笔款系个人挪作他用。原审依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及提供的证据和被告人在庭审时的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姜渭波作出了有罪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姜渭波发现了新的证据,认为原审认定其贪污的2011年度甘塘坳村退耕还林资金14789.50元的事实错误。并依法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另查明:原审认定的证人刘某1、邓某1、刘某2、段某的证言、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只是证明甘塘坳村退耕还林资金的来源,由姜渭波保管并负责入村集体账,对姜渭波是否贪污不清楚,未能锁定姜渭波贪污2011年度甘塘坳村退耕还林资金14789.50元的事实。 

       姜渭波为证明无罪提交了以下新证据证实: 

       1、2012年5月23日0156523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复印件(原件装订于温泉镇甘塘坳村2012年度6月第4本会计凭证)一份,证明2011年度退耕还林资金已作为山林租金入账,金额为14789.50元,温泉镇财政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上述情况属实。

       2、甘塘坳村村委会关于退耕还林款的情况说明,证明2011年以后的退耕还林款以山林租金的名义入账。

 

法院认为
       
姜渭波提交的新证据,即2011年度甘塘坳村退耕还林资金14789.50元的入帐凭证,足以证明姜渭波并未贪污该款。因此,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渭波犯贪污罪,罪名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姜渭波犯贪污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判决结
  一、撤销本院(2014)鄂英山刑初字第00085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姜渭波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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