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时无非法占有目的,信用卡诈骗无罪

时间:2024-08-09 17:39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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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
刷卡透支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索引
       
(2015)蕉刑初字第13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长青于2010年5月5日以上海旺尔欣物资有限公司总经叶某昌姜的身份向中国银行宁德分行申请信用卡,并提供了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50号2号楼1701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动车驾驶证作为信用担保。2010年5月6日中国银行宁德分行对上海“钢贸通"贷款客户和业务合作担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配发至尊白金卡向省行推荐为李长青配发至尊白金卡。经审批,2010年6月3日,李长青领取了卡号40×××83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30万元,6月7日李长青激活信用卡开始使用,2012年9月7日李长青申请临时增额为60万元。至2012年11月用卡皆属正常。2012年11月2日最后消费透支6.77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经营款项被人拖欠无法讨回。虽经中国银行宁德分行工作人员以信函、电话、上门等形式催款,李长青仅于2013年3月5日、4月8日、7月6日各还款300元、200元、200元。至2013年7月19日累计透支本金598051.19元。李长青利用信用卡刷卡套现主要用于返还银行贷款、房子按揭贷款本息及小部分个人生活消费。2014年3月18日公安机关对李长青立案侦查,并于2014年3月19日对其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4年5月13日,李长青在上海市宝山区月新镇出租房内被上海月新派出所民警抓获。

  另查明,李长青又名叶某姜,两个名字在福建省周某县公安局李墩派出所均载有户籍信息,其中叶某姜户籍住址周宁县前垅某某,公民身份号码,1994年12月30日签发;李长青户户籍住址周宁县,民身份号码,2010年7月9日签发。经周某县公安局调查李长青、叶某姜系双重户口,叶某姜身份信息于2013年2月27日因多报错报删除。

  李长青与其妻张某2共有的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250号2号1701室房产于2013年3月6日、4月8日、5月14日、6月27日先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查封,江湾城路1299弄7号401室(复式)房产于2013年4月8日、5月13日、5月14日、5月20日、7月9日先后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杨浦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查封,南翔镇栖林路399弄20号1-3层房产于2013年3月6日、4月8日、5月16日、7月5日先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宝山区人民法院、普陀区人民法院查封,宝山区淞南路111弄9号401室房产于2013年底被法院拍卖,所得款用于还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杨浦支行贷款和詹某欠款。

  又查明,2014年5月8日李长青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长青刷卡透支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青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被告人李长青辩解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
  被告人李长青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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