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无对公账户,出纳挪用公款无罪

时间:2024-07-30 17:02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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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
单位本身账目混乱,一直无对公账户,使用的是被告人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卡,被告人称账上理财产品的收益用于报销学校不合理的费用,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被告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案例索引
       
(2017)冀0108刑初149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赵县综合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将共计342万元的公款存入户名为张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中,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具体如下:

  1、2014年1月27日,杨某某从赵县教育集中支付办公室支取退还学生学费834400元存入户名为张某(尾号5325)的建设银行账户,后将其中80万转入户名为张某的另一张建行卡上(尾号6224),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收益约为2105.6元。

  2、2014年7月9日,杨某某从赵县教育集中支付办公室支取学生免学费782900元存入户名为张某(尾号5325)的建设银行账户,后将其中70万元分别于7月10日、7月14日转入户名为张某的另一张银行卡上(尾号6224)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收益约1964.3元。

  3、2014年8月21日,杨某某从赵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支取教师绩效工资920919.6元存入户名为张某(尾号5325)的建设银行账户,当日将其中92万元转到户名为张某的另一张建行卡上(尾号6224),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收益约为1365.3元。

  4、2015年2月6日,杨某某从赵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支取教师绩效工资1007467.9元存入户名为张某(尾号5325)的建设银行账户,当日将其中100万元转入户名为张某的另一建行卡上(尾号6224),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收益451元。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经查由于赵县职教中心账目混乱,一直无对公账户,被告人杨某某作为该校的出纳以其妻张某的名义办理了两张银行卡,尾号分别为53xxx24,从两张银行卡的银行流水显示有用于学校公务活动、消费(水电费等)和ATM取现,大部分为银行转账,可查资金流向及用途,但也有少量ATM取现。目前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庭审中被告人又不予认可该供述),此外无其他证据印证,那么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以及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不得对被告人定罪的原则,不应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况且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亦提供了相关的票据来证明其用理财产品的收益报销了学校不合理的费用,以此作为补强证据来证实没有归个人使用。虽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提供的票据不能证实是用理财产品的收益报销,但也不能排除杨某某已用该收益报销单位不合理支出,故证明该收益被杨某某个人使用的证据不足。综上现有证据达不到证明杨某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指控杨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判决结
  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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