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闯进屋殴打自己妻子,行为人正当防卫

时间:2024-07-16 20:39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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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
无罪
的关键在于行为人
为使妻子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拿铁锹击打付某,有效制止了付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虽然造成付某轻伤后果,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
 
案例索引
       
(2018)冀0322刑初209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巨生与被害人付某同在昌黎县两山乡居住,东西相邻,付某家居东,两家因付某家垒墙产生矛盾。被害人付某用杂物将两家南边街道的交界处堵住(被告人陈巨生家也用棍子等杂物堵了一部分)。

  2017年6月24日8时许,因下雨被告人陈巨生家排水出现问题,陈巨生及妻子刘某将被害人付某堆在两家交界处的杂物挖开一条沟,并将部分杂物扔到付某家前门外。被害人付某发现大门外被堵杂物后,持一根长约1米左右的铁管从南边来到被告人陈巨生家中。被告人陈巨生看到付某持铁管进院后,从自家东屋来到过道屋,其妻子刘某跟着也来到过道屋。被害人付某进到陈巨生家过道屋,用铁管打在被告人陈巨生膝盖部位,陈巨生往北跑出过道屋。随后被害人付某用铁管打了刘某右眼部一下,然后持铁管向北去追陈巨生。刘某被打后返回自家东屋,因担心陈巨生被打也往北跑出过道屋。此时被害人付某因未追到陈巨生而返回陈巨生家,刘某看到付某持铁管返回后便回到自家过道屋。被害人付某追到陈巨生家过道屋,用铁管打刘某头部,刘某用胳膊挡,胳膊被付某打伤,后因头部被打伤倒在地上。此时被告人陈巨生从对门陈某2家院里拿了一把铁锹返回到自家过道屋,看到付某正持铁管殴打倒在地上的刘某,遂拿铁锹打在付某头部。被害人付某用手捂住头部,其右手手指亦被陈巨生用铁锹打伤。被害人付某回身持铁管与持铁锹的被告人陈巨生打在一起,后二人边打边来到陈巨生家北边道上,被闻讯赶到现场的陈某2拉开。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付某右手环指中位节粉碎性骨折并手术内固定治疗,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的损伤为轻微伤;陈巨生的损伤不构成轻微伤。

  2017年11月18日,昌黎县公安局两山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陈巨生传唤到派出所,于当日将其取保候审。

  被害人付某于案发当日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7月7日出院,实际住院13天,共花费医疗费人民币8807.78元。主要诊断:额顶部头皮裂伤。其他诊断:右手环指中位节骨折,右手软组织挫伤,左手皮擦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

法院认为

       
被害人付某未经被告人陈巨生及其家人允许,持铁管闯入陈巨生家过道屋,对被告人陈巨生及其妻子刘某实施殴打,使被告人陈巨生及其妻子的人身安全受到极大侵害。被告人陈巨生返回家中,看到付某正持铁管对倒在地的陈巨生妻子刘某进行殴打。为使妻子刘某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陈巨生拿铁锹击打付某,有效制止了付某的不法侵害行为。该行为虽然造成付某轻伤后果,但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巨生将被害人付某打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陈巨生无罪。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某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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