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储大量烟花爆竹,无刑法危险性无罪

时间:2024-07-13 22:44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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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
无罪
的关键在于行为人
大量购储烟花爆竹的目的是销售牟利,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且将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作为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决水行为不具有本质上的相当性,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不构成犯罪行为。
 
案例索引
       
(2017)宁04刑终141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为牟利,从湖南省平江县红圆鞭炮有限公司先后大量购进烟花爆竹,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即私自违规储存在其租用的位于固原市××区王某某院落的简易库房内。除少量销售牟利外,其余大量存放于出租库房内。2016年1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依法从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储存的库房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5168件。同时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查获的5168件烟花爆竹当中的19种3433件烟花爆竹所含药量称重,结论为抽检的3433件烟花爆竹发射药量合计1032.355kg、效果药量1544.612kg;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查获的5168件烟花爆竹当中被抽取送检的19个样品鉴定,结论为该批19个样品发射药成分为黑火药或引燃类药剂、效果药成分为烟火类药剂。同时查明,存储5168件烟花爆竹的库房东、西、北三面均有邻居、北侧40米处为高压电线塔、南侧为村3米便道和其他两家邻居院落。库房内有照明电线,东侧房内装有电线开关,无相应消防设施配备。另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申请成立宁夏双志商贸有限公司,后以公司名义继续从湖南省平江县红圆鞭炮有限公司先后大量购进烟花爆竹存储于租用的王某某出租院内至案发前。

法院认为

       宁夏双志商贸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11日、2015年11月27日三次从湖南省平江县红圆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购大量购进烟花爆竹,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即违规储存在租用的位于固原市××区王某某院落的简易库房内。后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依法从储存的库房内查获各类烟花爆竹共计5168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中,宁夏双志商贸有限公司大量购储烟花爆竹的目的是销售牟利,而不是危害公共安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调的是犯罪方法,实施的方法是为了追求犯罪的目的,犯罪方法具有现实的危险性,且属于具体危险,一旦危险方法实施,其危险性就足以产生危害后果。宁夏双志商贸有限公司违法存储大量的烟花爆竹,客观上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不能将烟花爆竹本身的危险性与方法的危险性等同或混淆,同时与刑法规定的危险方法不具有相当性,方法的"相当性"应当从本质上而不是形式上加以考量,将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作为危险方法与放火、爆炸、决水行为不具有本质上的相当性。存储大量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会立即就引起危害结果,行为本身不足以使客观理性的第三人感到现实、紧迫的危险。本案涉及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应追究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行法定原则,上诉人张某甲、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审判决上诉人张某甲、卢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二审予以纠正。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6)宁0402刑初397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二、被告人卢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三、对被告人张某甲、卢某某所持有的5168件烟花爆竹,依法予以没收。";

 
  二、宣告上诉人张某甲无罪;

  三、宣告上诉人卢某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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