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评估报告系虚假,无罪

时间:2024-07-10 15:59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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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
无罪
的关键在于
不能证明被告人徐家林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系虚假报告,亦不能证明被告人徐家林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
 
案例索引
       
(2018)冀0306刑初37号

基本案情
       
华通公司于2013年在河北省沧州市注册成立,股东为被告人郭锋、徐家林,被告人孙晔为该公司注册评估师。郭锋、徐家林二人协议约定,徐家林负责秦皇岛地区的业务,郭锋负责沧州的业务。2015年初,华通公司受拆迁指挥部委托对泃燕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资产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4月3日出具了泃燕公司(占用部分)多项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值合计18807416元,其中经营性损失2383177元)、泃燕公司(未占部分)多项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值合计31429657元)、内蒙古贸发粮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发公司)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值合计为4815848元)。2015年5月29日依据瑞和安惠公司出具的《秦皇岛市泃燕商贸有限公司秦皇岛慕义寨村进口牲畜隔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出具了泃燕公司(经营性损失)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经营性损失评估值为33307500元)。

  受秦皇岛市财政局的委托,衡信滨海公司对秦皇岛城市西部快速路兴凯湖立交增项征地拆迁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15年6月7日对泃燕公司占用部分多项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报告(原报总金额1880.74万元,审后总金额1617.68万元,审减总金额263.06万元)、未占部分多项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报告(原报总金额3142.97万元,审后总金额2972.49万元,审减总金额170.48万元)、贸发公司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出具评审报告(原报总金额481.58万元,审后总金额398.77万元,审减总金额82.81万元)。对泃燕公司经营损失单项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测算分析报告(原报总金额3330.75万元,测算分析后总金额3312.24万元,审减总金额18.51万元)。

  2015年7月29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根据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政府的请示、评审的分析报告由市长办公会决定预拨付补偿3000万元,因泃燕公司没有同意拆迁补偿的数额,此款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镇人民政府的账上至今未予领取。

  另查明,被告人郭锋、孙晔对华通公司受拆迁指挥部委托评估泃燕公司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资产一事事先并不知情,且未在华通公司出具的泃燕公司(占用部分)多项资产评估报告书、泃燕公司(未占部分)多项资产评估报告书、贸发公司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泃燕公司(经营性损失)单项资产评估报告书上签字盖章。唐山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冀通评字[2015]第463号、第464号、第465号、第481号等四份评估报告中被告人郭锋、孙晔签名的做出鉴定意见书,送检的华通公司出具冀通评字[2015]第463号、第464号、第465号、第481号等四份评估报告上书写的郭锋、孙晔签名字迹不是郭锋、孙晔所写。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徐家林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徐家林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系虚假报告,亦不能证明被告人徐家林的行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家林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徐家林及其辩护人无罪的辩解及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锋、孙晔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郭锋、孙晔对涉案的评估项目未参与且不知情,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没有犯罪行为,故被告人郭锋、孙晔的行为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锋、孙晔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锋、孙晔及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观点,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徐家林无罪。
 
  二、被告人郭锋无罪。

  三、被告人孙晔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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