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方政府违建,行政行为无罪

时间:2024-07-07 17:35       来源: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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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
无罪
的关键在于
马莲井检查站并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该建筑明显是违法建筑,拆除违建检查站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不由刑法规制,无罪。

案例索引
       (2018)甘09刑终63号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28日,甘蒙两省区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此协议书呈报国务院并于同年9月15日批复同意)约定的"额济纳旗与金塔县之间军事地段的界线,两省区服从国务院领导圈阅'暂时不划,等待时机成熟时再划'"范围,属未划定边界区域。2013年8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与甘肃省酒泉市签订了《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与甘肃省酒泉市缔结友好盟市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加强边界地区管理和治安防控。双方本着维护稳定、各负其责、友好互信、互谅互让的原则,严格遵循和坚决维护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在未划定地段双方均不得新增生产生活设施,保持社会稳定、民族团结,额济纳旗与金塔县未划定区域要全面恢复到2001年蒙甘协议签订时划界之前的状况。在未划定区域内已经进行的拉电通水、开垦土地及修建设施等行为立即停止主动撤离,确保基地及黑河下游用水不受影响。额济纳旗与金塔县发放的土地证、探矿证、采矿证全部收回,拆除供电、供水基础设施。

  2013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在金塔县与额济纳旗未划定区域之间军事地段修建马莲井检查站,该检查站位于金塔县航天镇人民政府驻地东北约20公里处,距离额济纳旗政府驻地200公里以上。航天镇民事案件的受理,均由金塔县鼎新法庭管辖。

  2013年国土资源部在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中,发现金塔县区域内存在疑似违规建筑图斑,要求金塔县国土资源局核查处理,经核实,疑似违规建筑图斑为额济纳旗修建的马莲井检查站。同年6月14日,金塔县国土资源局向额济纳旗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该通知书送达额济纳旗政府时,被拒绝签收。

  2013年12月24日,额济纳旗机构编制委员会发文决定设立马莲井检查站,由额济纳旗农牧业局管理;2014年8月27日,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达5名政法专项编制用于承担额济纳旗马莲井检查站工作;2014年11月8日,额济纳旗机构编制委员会设立5名政法专项编制用于承担马莲井检查站工作;2015年10月28日,额济纳旗发改局批复了建立额济纳旗马莲井检查站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2016年1月13日,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在马莲井地区设立公安派出所,政法专项编制增加至8名。

  2013年8月份,额济纳旗违规开始对金塔县航天镇双湾村户籍的农户办理额济纳旗户籍,造成部分村民同时持有金塔县与额济纳旗双重户籍,额济纳旗为办理了新额济纳旗户籍的村民发放草原补助。马莲井检查站设立后对金塔县航天镇双湾村农民种地、道路通行进行人员盘查,造成不便。群众多次到航天镇政府反映。

  2015年12月1日,时任金塔县航天镇党委书记张卿、镇长马涛为落实主体管辖责任,核查违规建筑,在与人大主席(指马某3)、副镇长(指刘某、田某)等领导干部交换意见后,决定拆除马莲井检查站。被告人张卿代表航天镇政府与邰英文协商达成拆除马莲井检查站的口头协议,拆除后给其支付60万元报酬。被告人邰英文遂联系了被告人司金平,被告人司金平联系了在嘉峪关市干拆迁活的被告人何义明和经营铲车的被告人妥自文。被告人何义明以"每人给500元劳务费"为条件找了马某1、马某2等33名民工,被告人妥自文联系了经营铲车的被告人杨某。2015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在被告人张卿、马涛安排下,被告人李标将马莲井检查站的电源掐断,被告人李海林领路,被告人邰英文、司金平、何义明带领人员拉运两辆铲车赶到马莲井检查站。先由被告人司金平带领一部分人员手持棍棒对马莲井检查站内13名值班留守人员全部带至该站外的荒滩上,被告人妥自文、杨某驾驶铲车对马莲井检查站部分设施进行拆除、毁损,致使该站部分板房被毁,部分车辆及树木、围栏等附属基础设施不同程度受损。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卿、马涛乘坐车辆在现场附近的道路上进行巡查,直至撤离。后被告人邰英文获得拆除费用6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邰英文、李海林、李标、妥自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
       
原审被告人张卿作为原航天镇镇党委书记、马涛作为原航天镇镇长,受国土部的委托(国土部把疑似违规建筑图斑发往金塔县国土资源局,要求依法核查,可视为国土部委托金塔县处理违法建筑图斑所指向的马莲井检查站违规问题)和县上领导的行政命令作出的行政决定,该行为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被告人李海林带路,李标断电的行为是执行行政决定:其余五名被告人受雇于政府,其行为未明显超出政府决定范围,且无个人利益掺杂,所造成的后果不宜由刑法来规范。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均无罪。支持抗诉机关发表的意见,关于拆除马莲井检查站的动机和目的并不影响本案定性问题,因具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行政执法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关于航天镇政府强制拆除中出现的程序问题,应由行政法规来规范;关于航天镇政府管辖权问题,因马莲井检查站并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该建筑明显是违法建筑,且国土资源部将疑似违规建筑图斑发至金塔县国土局,则金塔县政府具有管辖权;关于拆除马莲井检查站是否系航天镇政府决定,经查,该决定虽无会议记录,但参会人员均可确认会议内容,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书证证实;关于张卿、马涛履行职务过程中选择时间、地点,采取的方式,具有违法性的问题,该问题并不能反证二人行为是个人行为。支持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妥自文、杨某上诉所提是受雇佣,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成立。

判决结果
       
一、撤销玉门市人民法院(2018)甘0981刑初3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

 
  二、驳回抗诉;

  三、上诉人妥自文、杨某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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