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资料,提供真实担保,无罪

时间:2024-02-01 22:08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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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利用虚假财务资料等申请贷款的行为,但申请贷款时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至本案案发时,未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其骗取贷款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案例索引
      (2023)新刑再1号
 
基本案情
       1.2012年6月,欣然公司向鄯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鄯善农信社)等5家单位申请贷款2,000万元,被告人冯韬为了顺利拿到贷款,找来被告人贺军在欣然公司申请贷款过程中给予指导和帮助,并授意被告人赵建国、彭火生、李玲杰,在贺军的指导下,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欣然公司2011年度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骗取鄯善农信社贷款2,000万元,其中200万元已归还,尚有1,800万元未归还。
 
  2.2013年4月,汇金石业公司向吐鲁番农信社申请贷款3,300万元,被告人冯韬为了顺利拿到贷款,找来被告人贺军在汇金石业公司申请贷款过程中给予指导和帮助,并授意被告人赵建国、李玲杰在贺军的指导下,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汇金石业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骗取吐鲁番农信社贷款3,300万元。

  3.2014年3月,欣然公司向吐鲁番农信社申请贷款3,300万元,被告人冯韬为了顺利拿到贷款,找来被告人贺军在欣然公司申请贷款过程中给予指导和帮助,并授意被告人赵建国、彭火生、李玲杰在贺军的指导下,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欣然公司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资料,骗取吐鲁番农信社贷款3,300万元。

  4.2014年12月,汇金石业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鄯善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鄯善支行)申请贷款3,960万元,被告人冯韬授意被告人赵建国、李玲杰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汇金石业公司2012年度、2013年度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资料,骗取工行鄯善支行贷款3,960万元。

  被告人冯韬、赵建国、李玲杰骗取贷款总额12,560万元,被告人彭火生参与骗取贷款金额5,300万元,被告人贺军参与骗取贷款金额8,600万元。
 
法院认为
       原审上诉单位汇金石业公司、欣然公司和原审上诉人冯韬、赵建国、彭火生、李玲杰、贺军等人虽然实施了利用虚假财务资料等申请贷款的行为,但申请贷款时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至本案案发时,未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其骗取贷款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冯韬及其辩护人、赵建国及其辩护人、贺军、李玲杰关于各自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裁判结果
       原审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新疆汇金石业有限公司、鄯善县欣然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建国、李玲杰、贺军、陈瑞忠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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