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有夫之妇结婚,证据不足,无罪

时间:2024-01-30 23:02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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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一审做出无罪判决的关键在于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冶羽、王进寿明知王小凤已与他人登记结婚,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重婚罪。
 
案例索引
       (2023)青0103刑初29号
 
基本案情
       自诉人王金铭以被告人王小凤、冶羽、王进寿犯重婚罪,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金铭与被告人王小凤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22年7月1日在西宁市城中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在此期间,被告人王小凤与被告人冶羽通过家人介绍认识,经双方家人同意,约定举办婚礼事宜,并于2022年7月15日被告人王小凤在未解除与王金铭的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冶羽在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良教乡举办婚宴。此后被告人王小凤与冶羽以夫妻名义在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租房共同生活。


       被告人冶羽在庭审中辩称,其与王小凤举办婚礼时并不知道王小凤与王金铭登记结婚的事情。当庭提交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证据。

       被告人王进寿在庭审中辩称,其女王小凤与王金铭登记结婚之事并未与双方家人商议,其女与冶羽举办婚礼时,其并不知道其女与王金铭登记结婚的事情,且其女是受胁迫才与王金铭登记结婚。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小凤有配偶而与他人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其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应予惩处。自诉人王金铭起诉被告人冶羽、王进寿犯重婚罪,经查,没有证据证实冶羽明知王小凤结婚而与其举办婚礼、共同生活;亦没有证据证实王进寿明知王小凤结婚而教唆其与冶羽举办婚礼,起诉罪名不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小凤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冶羽无罪。

       三、被告人王进寿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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