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骑打行为人后因心脏病离世,无罪

时间:2024-01-28 21:40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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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改判的关键在于双方争吵、互相厮打行为属于一种低暴力行为,且被告人并不知道被害人患有心脏病,因此被告人无法预见死亡结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索引

(2014)庆中刑终字第167号
 

本案情

2012年10月26日15时许,西峰区董志镇周岭村李堡组联系的拉土车辆经过该组村民李某家承包地时,李某因车辆碾压承包地拦挡通行,杨万顺到现场即与李某协商,双方发生争吵后相互厮打,李某用拳头在杨万顺身上击打,杨万顺持钢卷尺向李某身上抡挡,二人厮打中致杨万顺倒地,李某骑在杨身上继续厮打,被李怀某等人劝开。李某起身后边骂边朝其家门前停放的翻斗车走去,中途突然倒地,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杨万顺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分析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杨万顺到达现场处理纠纷中和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根据司法技术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生前与被告人发生纠纷、厮打、轻微外伤、情绪激动等均可作为心脏病发作的诱发因素。尽管被告人的伤害行为仅是被害人死亡的诱因,但如果没有被告人语言激怒、相互厮打,就不可能诱发被害人的心脏病,其死亡结果也就不会发生。因此,被告人杨万顺的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对被告人杨万顺主观罪过的分析认定。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争吵、相互厮打行为,属于一种低暴力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不会造成被害人伤亡的结果,且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时,并没有认识到被害人患有心脏病,因此,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心理态度。再者,被害人虽患有心脏病,但毫无征象,就连被害人本人都不知道其患有心脏病,被告人就更不可能知道,其对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无法预见,也不可能预见,因此被告人杨万顺不具有预见能力,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万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杨万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于被告人杨万顺上诉提出其无罪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峰区人民法院(2014)庆西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万顺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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